配装的钢质气瓶的通知
一、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生产、销售和使用单位,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、销售和购置配装钢质气瓶的消防空气呼吸器。
二、消防空气呼吸器的使用单位,对在用的3种钢质气瓶应视不同情况予以淘汰。对采用板材拉伸工艺制造的轻型钢质气瓶(识别方法见附件)要立即淘汰;对采用管材收口工艺制造的轻型钢质气瓶,要在2003年底前淘汰完毕;对重型钢质气瓶,可按使用年限自然淘汰。
三、消防空气呼吸器的使用单位负责淘汰气瓶的清点、排气、封存;生产单位负责回收、报废。严禁淘汰的气瓶重新流入市场。
附件:采用拉伸工艺制造的轻型钢质气瓶识别方法
一、钢印标记的部位
采用拉伸工艺制造的轻型钢质气瓶钢印标记打印的部位分为两种:
第一种:钢印标记打印在瓶颈铝箍上,此种轻型钢质气瓶全部淘汰。
第二种:钢印标记打印在瓶肩上(图略),列入《采用拉伸工艺制造的轻型钢质气瓶明细表》中的气瓶应当全部淘汰。
二、采用拉伸工艺制造的轻型钢质气瓶明细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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